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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 教甄會不錄取處分違法!我該告誰?淺談當事人適格
按照國內目前的現況來說,教師就業環境因為整體制度的關係,許多優秀的教師因為想要謀得穩定的工作,多數都將公立學校視為首選,本文單就國內中小學甄選教師之管道來論,皆由各縣市政府開缺學校共同組成聯合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教甄會)來辦理,無論錄取與否,皆由教甄會名義將名單公告及寄發錄取或不錄取處分通知書給考生,然而一旦針對教甄會的甄選過程無論程序或是考題等有所爭議影響考生權益時,則對考生而言,提起行政救濟便是唯一解決途徑,然而無論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首應確認該提告的對象是誰?談論至此,就是行政訴訟困難之處的第一關,而一般民眾卻渾然不知!
承上,許多人會說,既然是由教甄會決定整個考試的錄取與否!那當然是告教甄會啦!但事實上,有這麼簡單嗎?那告錯人的嚴重性又是甚麼呢?一言以蔽之,告錯人的話,法院會以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來處理!簡單說,就是敗訴的一種形式啦!然後當你想要對正確的被告提起訴願或訴訟時,又發現早已超過時效!也就是甚麼都別想了!這案件完了!各位,夠嚴重吧!那麼回到這個問題,究竟教甄會的不錄取處分,誰才應該是法律上的被告呢?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39號判決「由以上規定可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新聘,係學校之權限,則教師新聘或其相關之行政處分,乃由學校所作成。至教師新聘之審查事務,由教評會負責審查,為求教師新聘工作之客觀、公平,俾確實擢拔優秀教師,教評會得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另甄選委員會可由單一學校成立,亦可由數校聯合組成。前開教評會乃屬學校內部之單位,非獨立之機關,無獨立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有關教評會之決議有作成行政處分必要時,應以學校之名義為之;前述之甄選委員會亦非獨立之機關,而為學校內部之單位,其所為甄選行為欲發生行政處分之效力,亦應以學校名義為之,縱甄選委員會以自己名義對外表示其決定,亦應認係學校之決定。如甄選委員會係由單一學校所組成,其作成之甄選結果,乃單一學校作成之行政處分,如甄選委員會為多數學校聯合組成,其作成之甄選結果,則為數學校之共同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39號判決)由上述可知,這個問題,實務見解認為教甄會在我國只是一個內部的機關,真正的行政機關是教甄會的全體成員也就是共同開缺學校!奇怪吧!從錄取通知只看到教甄會的名義而已,但是卻要告全體開缺學校,至於有哪些開缺學校?麻煩自行參閱簡章跟招生網站!難怪有人說法律制度只保護懂的人,無論如何,下次還是先確認好該告誰,真的不懂,就交給專業的來吧!以免因小失大,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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