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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法律新知 | 保護成年人財產的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台北監護權律師|台北監護權律師推薦

對多數人而言,恐怕不能體會至親遭逢精神疾病或失智症而使得生活天翻地覆,實則,照護的艱鉅已經讓人感到壓力沉重,倘若此時屋漏偏逢連夜雨,因至親不理性的交易行為,導致財產巨額減損,那麼對於其他的家人來說恐怕是難以負荷,有鑑於此,監護及輔助宣告的功能就顯得有其意義。 監護與輔助宣告的目的在於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判斷或表達能力,親人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或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 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一般可透過醫療機構的鑑定結果來確認,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 而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差異,實際上是依照判斷及表達能力的高低來做出劃分,如果是「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應屬監護宣告; 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應屬輔助宣告。 至於兩者效果的差異,監護宣告下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而輔助宣告下,會限制當事人在做出重大經濟行為的時候,必須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又依照民法第14條、15-1條,下列人等可以替當事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1.當事人本人 2.當事人的配偶 3.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 4.最近1年與當事人同居的其他親屬 5.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因此,倘若家裡成員有精神障礙的狀況,不妨多加留意關心,如有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必要,亦應早日辦理,以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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