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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 法律文書經公證的好處--台北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
以筆者的自身經驗,一般民眾最常遇到的兩種法律文書應有考慮公證的必要性: 1、遺囑 2、租約。 先就遺囑來說,原則上筆者的作法幾乎是請當事人直接找公證人將遺囑公證,理由大致上是因為,遺囑本身具有相當嚴格的形式要件要求,簡單來說民法將遺囑分類,各類遺囑的作成必須完全遵照各法條的要求,就這點來說,就跟一般民眾的觀念有頗大的落差,所以自己在家拿信紙寫的遺囑,寫完收好,往往將來很可能是無效的!因此,一勞永逸的作法,應該是以公證遺囑的方式作成,畢竟公證人對於公證的業務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公證遺囑相較其他的法定分類的遺囑而言,應是日後爭議性最低,因而避免遺囑在將來繼承時成為子女間反目的爭執點。 就租約的部分,公證大致上有兩個好處: 1、得成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2、使將來可能不繳租金或租約到期霸佔房屋的租客卻步。 簡單說,就房東而言,房屋租人最大的惡夢,莫過於房客不付租金或霸佔房屋不搬走,假若租約未經公證,那麼房東一般只能提起民事的給付租金或返還房屋之訴,但是訴訟過程曠日費時,往往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快則半年,等到取得確定判決,才能再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這樣一來一往一年也不為過,那麼,租約經過公證(有載明應受強制執行之意旨)的好處就形同已在締約時取得一份相當於確定判決的執行名義,日後一旦發生租金未繳或租約到期未返還房屋的情事,房東便可直接據此租約聲請強制執行房客之財產或請求房客返還房屋。再者,由於公證的簽約過程正式,雙方需至公證人處作成,這對於心存不軌的租客而言是莫大的壓力,因此無形中也達到事先篩選租客的目的,而就租客而言,實際上也較有保障,畢竟房東願意將租約交由第三方公證,實際上也是為避免日後爭端,所以雙方是有一個信守契約的基礎在,這對於紛爭的防患未然有莫大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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